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理程序、提高审理工作效率,拓宽审理工作广度和深度,提升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,在现行的审理制度基础上,结合工作实际,实行兼职审理员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乌兰察布市审计局全部审计项目的审理。
第三条 兼职审理员由各业务科室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组成。
兼职审理员由各科室推荐,法规科把关,局党组研究确定。
法规科设专职审理员,负责对兼职审理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相关督导工作。
第四条 兼职审理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实践。
兼职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职业判断和较强的职业敏感性,并能实事求是地反映所有问题。
兼职审理员应当熟悉审计业务并具备一定的工作协调沟通能力。
兼职审理员应具备工作认真,作风扎实,任劳任怨,甘为做好审理工作献计献策的良好职业素养。
第五条 兼职审理员的主要职责
1.经领导同意、受所在科室的委派,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,积极协助法规科做好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。
2.参加有关法律法规、政策规定及相关业务工作的培训,按审理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好兼职审理的各项工作。
3.对所分配的审计项目案卷,按照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,做好相关审理工作。
4.协助专职审理员就有关事项与审计项目主审或审计组长进行沟通,按要求出具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并签字。
5.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五为兼职审理员工作日,如遇特殊情况,法规科负责另行通知。审理工作期间,兼职审理员必须保证审理的时间和质量。
6.参加每年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和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。
第六条 法规科具体负责兼职审理员的培训、考核工作,定期召开研讨会,举办培训班,不断丰富兼职审理员的业务知识,提高业务水平。在审理工作中,应做好相关情况的通报,听取有关审理工作的意见,畅通渠道,达到审理和业务换位思考、整体提升的目的。每年年底对兼职审理工作进行总结,同时选择优秀审理案例进行剖析学习,在鉴别中提高,在不断提高的过程中提升水平。
第七条 兼职审理员在审理过程中实行交叉审理,对本科室的审计项目实行回避制度。
第八条 兼职审理员根据审理工作需要,参加审理会或本局的审计业务会议。
第九条 对兼职审理员实行考核制度,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成绩。
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审计局法规科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频布之日起执行。

关闭